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了修訂后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修訂后的《辦法》共38條,銜接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貫徹了“放管服”改革的簡政放權要求,結合國際通行做法,有不少要點值得政采人注意。
【要點1:五種情形建筑工程設計可不招標】
《辦法》第四條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設計的;
(四)建筑工程項目的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將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要點2:增加設計團隊招標】
《辦法》第六條明確,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可以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設計方案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提交的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設計團隊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派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要點3:三項設計一并招標】
招標人一般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并招標。《辦法》第八條要求,確需另行選擇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
【要點4: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
《辦法》第九條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
【要點5:列明招標文件主要內容】
《辦法》第十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滿足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
(三)項目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項目有關基礎資料;
(五)招標內容;
(六)招標文件答疑、現場踏勘安排;
(七)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文件送達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一)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二)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
(十三)未中標方案補償辦法。
【要點6:聯合體應簽訂協議】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采用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要點7:明確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時限要求】
《辦法》第十二條明確,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要點8:重大特殊項目可直接邀請專家】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評標專家一般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招標人也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要點9:七種情形應否決供應商投標】
《辦法》第十七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六)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要點10:設計方案招標與設計團隊招標評審重點不同】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人員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要點11:明確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要點12: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信息】
《辦法》注重招標投標先關信息的公開。第二十條要求,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員、業績等內容。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要點13:使用未中標方案應付費】
《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要點14:排斥潛在投標人罰1萬至5萬元】
《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要點15:時限違法違規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招標人澄清、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要點16:組建評標委員會違法處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第三十一條明確,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應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要點17:五種情形罰招標人中標金額10‰】
《辦法》第三十二條列明,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要點18:投標人弄虛作假擔責】
《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要點19:評標專家受賄罰3千至5萬元】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明確,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要點20:相關工程設計招投標參照執行】
《辦法》第三十七條明確,市政公用工程及園林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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